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2)

时间:2013-04-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2)
生产砌块砖。2008年11月13日,原、被告因租金产生纠纷,经双河村委会等机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自2009年起至2012年12月底,被告每年向原告增加租金200元(即租金500元/年)。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400元(按原协议尚未付的租金600元加上约定增加的租金800元),至此,被告共支付原告租金3800元。

2006年5月21日,被告与智航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将矿山和场地(包括被告租赁原告1.1亩土地改建的场地)入股,并约定了分红方式。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场地交给智航公司使用,未办理其他手续。同年,智航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在被告的租赁地中修建了工棚和石岸。2008年,被告与周某、鹿某及智航公司之间因场地使用产生纠纷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智航公司表示愿意继续合作。2009年4月9日,被告与智航公司签订了有偿使用合同,被告将包括1.1亩租赁地在内的场地、荒山交给智航公司使用,智航公司支付被告使用费15万元,合同期限1年。同年,智航公司在租赁地中放置机械十余部和一个柴油罐。当智航公司在租赁地中安装机械开挖土方时,被告提出异议。同时,被告将相关情况告知原告并要求原告阻止智航公司的开挖行为。原告进行了阻止,后提起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中,本院致函白河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涉案的1.1亩土地是否转为建设用地,该局回函称原、被告及智航公司均未在该局办理此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经本院现场勘查,原告的出租地中建有工棚(占地面积约81.42平方米)、石岸(占地面积约33.85平方米)和已开挖的土坑(被开挖的土方约41.7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于2004年12月13日在白河县国土资源局取得《采矿许可证》,现该矿业权已被注销。智航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在白河县国土资源局取得《采矿许可证》,其范围与被告原采矿范围相同。原告的1.1亩土地不在被告、智航公司的采矿区范围内。

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均认为其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本院告知后,原告坚持合同有效,不变更诉讼请求。

 

【审判】

本院认为: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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