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

时间:2013-04-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

【要点提示】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告知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实体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案件索引】

一审: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09)白民初字第411号

【案情】

原告江某诉称,2002年4月8日,在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原、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双河村二组的1.1亩水田出租给被告用于修建便道和开办砌块砖厂,租赁期限自2002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8日,租金300元/年。2009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土地转租给智航公司并改变地貌和土地用途,造成原告的土地在租赁期满后不能耕种。故请求依法终止原、被告于2002年4月8日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判令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告使用。

被告洪某辩称,2006年2月26日,被告以入股的形式与智航公司合作,没有将租赁地转租给智航公司。原、被告于2002年4月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曾因被告要求增加租金进行了变更并于2008年11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协议现已终止,新的调解协议约定租用期限至2012年底。原、被告约定租赁地用于建设厂房,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违约行为,现合同仍在约定的履行期限中,被告不同意终止合同。智航公司与被告一直是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智航公司未经被告许可擅自进行建设,被告还进行了阻拦。因此,责任不在于被告。

第三人智航公司述称,原告所诉属实。2009年4月,被告与智航公司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实质为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将三块土地租赁给智航公司,使用期1年,租赁费共15万元。其中西场地为原告的承包地,但智航公司当时并不知情。直到2009年7月原告提出异议,智航公司才知道被告无权出租该土地。国家保护耕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协议无效。被告对智航公司隐瞒实情,造成智航公司经济损失,智航公司将另案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8日,原、被告达成土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承包的双河乡扫金村(现为双河村)发包的位于双河村二组的1.1亩“水田”,用于开办砌块砖厂和修建便道,租赁期10年,租金300元/年,被告逐年支付,使用期满后被告将土地恢复原状归还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将1.1亩水田交被告使用,被告平整土地、修建便道后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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