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4)

时间:2013-04-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例(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某与被告洪某签订的1.1亩土地租赁协议、增加租赁费协议无效;被告洪某与第三人陕西智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有关1.1亩土地租赁的内容无效。二、第三人陕西智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1.1亩土地恢复原状,交还原告江某管理耕种。三、驳回原告江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被告洪某各负担50元。

【评析】

我国法律保护耕地,禁止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变更土地用途,将耕地变为非耕地,在本案审理的辩论终结前,原、被告均未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变更土地农业用途的批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增加租赁费的合同均无效。

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为土地转租赁合同,而被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合法性,被告没有使用土地的合法合法依据,其与第三人签订当然合同无效。第三人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查被告是否具有合法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善意取得。

原告主张合同有效并终止合同,而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一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是依照合同法应予以宣布合同无效并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前一种意见看上去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会重新提起诉讼,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没有体现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的主动干涉。后一种意见似乎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与当事人的诉请背道而驰。但是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与实体法相违背,不能支持。如果按照实体法处理该案体现的是人民法院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主动干涉,依法处置,否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放任。因此后一种意见较为可取。

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土地租赁关系,另一个是土地转租赁关系。涉及争议土地的合同内容均确定无效后,需要恢复、返还土地,有谁来返还?一般程序讲,现由第三人按照被告原交付土地时土地的状况进行恢复归还被告,被告按照原告原交付时土地的状况再进一步恢复交原告。如果这样判后执行时较为繁琐,容易出现新的问题。本案中还涉及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原告的经济损失便于计算,容易处理。但是被告和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还未发生,也不易处理。被告的经济损失可能是恢复土地的费用,可能承担的对第三人的缔约过错责任。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可能是恢复土地的费用,可能不再继续使用土地产生的损失。目前计算有一定困难。况且第三人在本案中表示另案主张经济损失。那么判决由第三人将土地恢复交原告耕种的方式,解决了上述问题,判决后执行简便。这样由第三人代为被告履行了部分恢复土地的义务,其垫付的费用可在被告与第三人的纠纷中一并解决。被告与第三人的纠纷待后解决后,被告也可向原告主张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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