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委托经营合同
委 托 方: 南通市启秀中学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周仡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需要将东校区师生食堂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经营,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将共同遵守、执行下列之条款:
一、具体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经营甲方东校区师生食堂,为师生的中午就餐和寄宿生的早晚就餐服务。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师生提供物美价廉的伙食,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 叁 万元和质量保证金 叁 万元。
3.本食堂根据《南通市市直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教计[2010]20号)文件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账、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加强成本管理,毛利润控制在25%以下,力求收支平衡,保证伙食质量。
4.在托管经营期内,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之条款通力协作,互相配合。
二、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食堂经营所必要的厨房、厨具、餐厅、餐具等设施、场地、器物,提供厨房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
2.甲方提供饭卡销售和使用的设备,并协助乙方为师生的饭卡进行销售和充值,统计每天的营业情况。
3.甲方负责食堂账目的建立和管理,能根据《南通市市直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教计[2010]20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与乙方进行收支管理和结算。
4.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学校作息时间表,以便乙方按时提供就餐服务。
5.甲方不得随意停止履行合同和增加收费项目。
三、甲方权限:
甲方根据《启秀中学东校区食堂对外委托管理经营考核试行办法》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等,特别要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