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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优惠政策,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3)

时间:2014-09-10 12:43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7、《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386号)

(1)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17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1),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吉林)和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所属分公司,按照其分公司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南宁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百色市小中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区万家小型企业上规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29号)

(1)经营方面的税收优惠。至2015年底止,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小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小型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小型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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