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2011年第6号)
(1)鼓励创办微型企业
①在我区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②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
①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
①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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