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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优惠政策,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4)

时间:2014-09-10 12:43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3)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小型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小型企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国家如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30 号)

对于微型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管理较为规范的微型企业,要辅导建帐,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查帐征收。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72号)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2)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3)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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