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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事业单位涨工资最新消息

时间:2014-09-18 09:36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

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问题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合格)的年限。

工作年限:按国家和市的现行规定,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算,当年计算为1年。凡工作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能计算1次,不能重复计算。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工资改革期间,任何区县、部门、单位均不得更改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以及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其中,工作人员的学历和在校学习年限,均以档案和毕业证书记载为准,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按国家规定因组织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以上院校毕业生,其延长的学习年限,可计算为学习年限;由组织抽调提前参加工作或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按规定取得了毕业证书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抽调或入伍前在校学习的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因冤假错案离校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离校前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

(二)因休学、留级、留校察看等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学习年限;经过预科班学习后直接转入大学专科及以上学业学习的毕业生,其在预科班的学习时间,不得计算为学习年限。

(三)大学专科及以上结业生,原则上不得计算学习年限。其中,已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后,再进入高一学历层次学习未毕业的结业生,可按原已取得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学历及规定的学制计算学习年限。

(四)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和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其学习年限,大学专科毕业生按2年计算,大学本科毕业生按4年计算。参加工作前已在电大、夜大、函大、职大学习和进行自学考试的人员,参加工作后经继续学习考试而取得大学专科、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参加工作前的学习年限可以计算套改年限,但大学专科的学习年限合计不得超过2年,大学本科合计不得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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