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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关于养老保险新政策

时间:2013-06-20 23:33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无忧   点击:次  

你好,我是一位下岗职工,3年前我开始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开始补交养老保险。当时,工作人员说有两个档,一个是%60缴纳;一个是%100缴纳。%100缴纳的以后开资的时候就会比%60的多开一些。我现在是按%100交的社会养老保险,现在已经交够15年。但是,现在他们又说:%100和%60的开的资一样多。我为了交那%100的保险还借了1万。结果待遇是一样的。我们心里就不平衡。我们一起交%100的还有还几个人。这样算来,我们比%60缴纳保险的每人多交1万多元。我们找到工作人员,想要出多缴纳的钱,他们告诉我们说:我们多交的一万多被国家税收了。我想咨询你一下:我们多缴纳的这一部分还能要出来么,这一部分钱到底到哪里去了?

河北省26日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对补缴期限和标准做了规定,2009年6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将减收滞纳金。

据燕赵晚报5月27日报道,目前,部分企业还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特别是一些临时工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为此,26日河北省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对补缴期限和标准做了规定。

新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出台较晚,执行这一政策还要有个过程,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接续好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延长到了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

同时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程,对于1989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选择的补缴基数计算实际指数,即: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0.6,选择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指数为1.0。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2009年12月20日清晨,位于太原市府西街的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大门前,早早就排起了两条长龙。8时,中心大门一开,人们蜂拥而入,听得“哗啦”一声,一扇玻璃门被挤碎了。

太原市养老保险中心主任郭梅回忆说,那一段时间,天寒地冻,很多人都是带着马扎凌晨四五点就来排队。养老中心的服务大厅里更是热闹非凡。

这一切,都与此前的一则消息有关。消息称,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续缴政策将在2009年12月31日截止。消息一出,很多人心急如焚,便有了开始的一幕。

这是怎样的一项政策,竟有如此大的吸引力,让人们甘心在寒夜里苦苦等候争相缴费?拨动老百姓这根心弦的是我省实施的一项关于企业职工补缴、续缴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老百姓多年企盼呼声甚高

——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亟待妥善解决

我省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从1992年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6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仅在今年的调整中,全省涉及退休、退职人员共计123万人,年需增加基金支出2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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