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1)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2)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5)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6)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三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1)只有一个女孩的。
(2)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3)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4)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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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4年陕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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