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相关阅读
- 2015吉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多缴多得 2015-07-08
- 2015年吉林省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 2015-07-08
- 2015年台湾平均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2015-04-19
- 2015年吉林平均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2015-04-18
- 2015年江西平均工资标准 2015-04-16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95927.html
本文标题:2014年吉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