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低限处罚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
(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处罚或征收:
(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
(六)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
(八)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
(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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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4年福建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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