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二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一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相关阅读
- 2015年台湾平均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2015-04-19
- 2015年江西平均工资标准 2015-04-16
- 2015年山东平均工资标准 2015-04-16
- 2015年安徽平均工资标准 2015-04-15
- 全通教育2014年净利润4487万元,同比增长6.8 2015-04-10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95929.html
本文标题:2014年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