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公积金查询,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和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的,以及不属本人自住住房消费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本省内调动工作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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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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