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提取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单位改制、撤销后未再就业的;
(四)出境定居的或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八)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九)特殊情况提取【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
办理场所:古丈县: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古丈县管理部(古丈县红星区财政局六楼);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3、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三)单位改制、撤销后未再就业的:
1、单位改制、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四)出境定居的或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
1、出境定居的提供《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绿卡)。工作、户口关系转出本州的,提供调令或工资、户口迁出证明;
2、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中央所属、省属企业干部在本系统内交流并调出自治州的,单位相关文件可代替调令。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缴存人公积金存折本原件。
缴存人死亡证明指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无医院(或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被宣告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的,由原缴存人所在单位证明。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没有合法证明的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以上五种情况提取公积金,在中心有贷款的偿清贷款后再予办理。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现房提取:凡在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的房产证,可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提取。
2、购商品房
①申请提取前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首期付款收据原件与复印件;
如果购房合同未备案,可持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契税发票或持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和与银行签订的按揭合同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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