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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学年论文范文(3)

时间:2013-04-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金融系学年论文范文(3)

在上述的供需模型中,首先,中小企业很少有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意愿,其次,租赁公司难以提供适合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租赁服务,而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租赁公司的经营成本问题,使得租赁公司在对租赁产品进行定价时偏高,从而,当前整个租赁市场的供求曲线并非处于均衡的状态。

3.本部分结论

通过对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我国当前的法律,政策以及监管方面的缺陷使得融资租赁没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租赁公司出于对成本和风险的控制,而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使得其在出租人选择项目时不具有优先权。

(3)中小企业的融资思维定势使得融资租赁成为其融资中的次优选择。

(4)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与融资租赁市场上的供给不匹配。

四、我国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对策

融资租赁虽然是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一项重要的工具,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利用融资租赁时都难以达到融资效果的最大化。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制约这一效用发挥的两个因子包括:租赁市场上宏观层面的不完善以及微观主体的自身问题。因此,为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能达到最终融资效用的最大化,则必须从以上两方面入手,因为改善融资租赁发展的宏观环境是效用最大化的前提条件,而微观市场上达到供需的均衡是效用最大化的实质性指标。在宏观市场的建设上,政府应该发挥主导的地位,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良性的环境,包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统一监管以及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作为微观的交易主体,出租人应该则应该不断的自我创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而中小企业则应当改变自己的融资理念和提供自己良好的信用记录,使得融资租赁成为其融资的利器。

(一)宏观层面的建设

1.完善相关融资租赁法规,使融资租赁业发展有法可依

在法律法规上,由于融资租赁业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不可能像美国,日本一样完全没有法律的规范而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政府在融资租赁的立法上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应当在构建一个以保护融资租赁几方当事人权益为基础的法律架构的同时,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融资租赁的立法。我国的《融资租赁法》案已经出台,整部法律也将于今年颁布,这将结束融资租赁在中国二十几年无法可依的局面。笔者认为在这部《融资租赁法》中,应对租赁组织机构的注册、业务范围、租金计算、租赁方式、资金来源、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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