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效力(2)
4.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每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整。自特许餐厅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30天计算)结束后3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4.4当甲方向乙方特许餐厅派驻管理或技术人员进行实际管理操作时,乙方向甲方派驻人员按照每人每日 元支付外派费,并支付来回路费(以车票为准)。
4.5乙方于特许餐厅开业之日前7天内向甲方交纳原物料购货押金人民币 元整。乙方原物料采购款每 天结算壹次。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对乙方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
5.2 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餐厅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
5.3有权向特许餐厅配送美其乐餐厅相关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甲方保证乙方加盟店与甲方自营店享受同等待遇,并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由于甲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4 有权在合同终止后收回对乙方特许的条款和标志(字号、徽标、旗帜、颜色、字体、广告宣传画)的使用权。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特许餐厅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字号、徽标、旗帜、颜色、字体、广告宣传画的使用权。
5.5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餐厅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6向乙方提供字号、徽标、旗帜、颜色、字体、广告宣传画的使用权。
5.7为乙方特许餐厅提供技术骨干人员岗前培训。
5.8在乙方特许餐厅提出管理指导的要求后,甲方有义务在协定时间内提供管理指导和建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9提供开办特许餐厅所需的证明材料。
5.10对乙方广告促销策划的进行统一指导。
5.11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甲方拥有《手册》所有权,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或特许餐厅不得扩大使用。
5.12向乙方提供特许餐厅所需设备设施的采购清单及预算方案,经双方认可后另行签订设备设施代购协议,商定设备设施采购相关事宜。
5.13向乙方提供特许餐厅装修方案,指定装修实施方。 如果乙方不接受甲方所指定的装修施工方,则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特许餐厅装修方案设计费,该费用按特许餐厅面积每平方米 元计算;如果乙方接受甲方所指定的装修施工方,则乙方无需向甲方交纳特许餐厅装修方案设计费。特许餐厅装修相关事宜由认定的装修施工方与乙方另行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