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效力(5)

时间:2013-03-2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特许经营合同效力(5)

12.2乙方或特许餐厅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将商标再许可、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在特许餐厅之外,自行制作和/或使用与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餐厅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媒体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餐厅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3、合同的延期、解除与终止

13.1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三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双方重新签定合同并商定有关特许经营事宜;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2除本合同条款12.2之规定外,甲方发现乙方具有下列但不限于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餐厅,或擅自改变特许餐厅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餐厅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3.3 本合同在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情况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餐厅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餐厅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5)本合同有效期满。

14、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4.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7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餐厅的工商登记。

14.2乙方应在7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及带有甲方商业标志的招牌和资料等。

14.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餐厅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5、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15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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