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联合经营协议(6)
a、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8. 1条之约定提供保证金的;
b、乙方未能按木协议第11.4条之约定及时提供资金,致使项日经理部不能开展工作的。
14.2甲方可-1,面或口头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白到达乙方时即生效。
14.3因第14. 1条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本项日工程如继续进行,由甲方单方负责施工,乙方应在解除通知到达后5日内退出木项日经理部。解除合同后,甲方除退还乙方依据第8.1条提供的保证金和依据第11.4条提供资金外,甲方对乙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费川及赔偿责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木项日任何利润。因解除合同之前依据本协议发生的由乙方承担的债务依然由乙方承担。巧.保密条款木协议及履行情况属于甲方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除法定原因及甲乙协商一致外,在本协议期间及般行终止后1年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向本协议外第三人披露.一方违反本保密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因一方违反保密约定联营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异致无法继续合作联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木协议第14.3条执行.
16.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书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