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资讯| 留学| 校园| 作文| 范文| 论文| 教案| 课件| 试题| 专题| 教学反思|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2013年重庆市残疾人优惠政策(2)

2013年重庆市残疾人优惠政策(2)

时间:2013-05-08 11:47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对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学校应予以减免学杂费。高等院校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应优先保证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

小学初中的残疾人学生,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电脑派位分配,按家庭住址安排就近上学。

第九条 坚持特殊扶助的原则,加大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做好特教师资的培训工作。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普通学校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辅导教师和手语翻译教师,享受特教津贴,每月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15%。从事特教工作满15年,并在特教岗位上退休的教师,特教津贴计入本人退休金。市、旗市区、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残联专职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手语合格者,给予基本工资15%以上的特教津贴。

驻重庆各大企业残联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并在人员、技术、设备、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按规定所需的医疗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所在单位或承保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各类企事业应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确保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各单位招收的残疾人临时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免收临时工管理费。

第十三条 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社会福利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给予返还全部已缴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残疾人占企事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未达到50%的福利企业,如发生亏损,税务部门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缴增值税的照顾,具体返还比例以不亏损为限。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所得税;安置残疾人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福利企业享受的其它税收减免照顾,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篇:2013年漯河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下一篇:2013年三本大学排名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jyzx/44770.html

本文标题:2013年重庆市残疾人优惠政策(2)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