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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重庆市残疾人优惠政策(3)

时间:2013-05-08 11:47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旗市区级以上残联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比例达到福利企业相应标准的,比照福利企业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照顾。

第十四条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建设部门要对有关收费给予照顾。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对残疾人员比例超过35%(含35%)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在项目选址、用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征用集体土地的免征征地管理费。地税部门对残疾人员比例超过35%(含35%)的社会福利企业,在项目选址用地等方面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工作部门配备的工作用车,交通、征稽、运管部门免收养路费、运管费、过费。福利企业、残联经济实体配备的生产、生活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运管费,免收过桥费。

税务、工商部门对残联所设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给予减免税费照顾。

第十五条残疾人本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业的,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劳务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视经营情况给予减免管理费的照顾;城建、城管、环卫等部门,对残疾人个体经营给予优先安排场地和减免费用的照顾。

第十七条 乡镇苏木、村嘎查在调整土地(场)时,应当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时,要确保残疾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分配的楼层应方便残疾人生活。

第十九条 城镇残疾人配偶或子女属于农村户口,经本人申请,旗市区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残疾人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法律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法律援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以享受以下优待:

(一)乘坐火车、长途汽车、飞机时,可以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公交部免收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工具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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