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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重庆市残疾人优惠政策(4)

时间:2013-05-08 11:47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淡淡   点击:次  

(二)免费进入博物馆、体育馆、公共图书馆、影剧院、公园、旅游景点等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准予携带必备的辅助工具。

(三)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普通、急诊挂号费。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减免残疾人婚前检查费30%,并优先就诊。

(四)户主为残疾人的家庭减半缴纳有线电视费。

(五)残疾人本人使用的代步车辆免缴一切税费。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者改建主要道路和主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现有的公共场所应逐步进行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改造,并由各级残联参与审定。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要积极开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宣传,开设残疾人的专题栏目,电视新闻应创造条件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文化、体育部门应组织和扶持残疾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并给予技术指导,免费提供场地。

第二十五条 选送参加国家、自治区、市文化、体育活动的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参加演出、集训、比赛期间照发工资,并保证其正常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对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给残疾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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