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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论文范文(2)

时间:2013-04-17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电大法学本科论文范文(2)
生命力在于促进社会进步,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进而实现其本质目的——解放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然而,如何对法律的这种功能进行描述,经典理论并未给出现成的答案。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系统科学”理论则给我们提供了一种阐明法律的“社会职能”的科学方法。系统科学,是本世纪四十年代以来兴起的最新科学革命的重大成就之一,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论证和发展。它主要包括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以具有整体性、开放性、反馈性为特征的系统为考察对象,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性质与规律的科学。它开拓着广泛而丰富的学科领域,其概念和规律已成为基本科学理论以及当代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运用这种系统科学的方法,并借鉴法律社会学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说,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控制”。

所谓控制,就是为了达到预定的目的,施控主体通过信息传递装置,对受控客体的一种能动的作用。它使得受控客体根据施控主体的预定目的而动作,从而构成具有控制功能的系统。这种控制系统,具有整体性、开放性和动态平衡性的特征。人们引伸这种控制系统论原理,可用以解释社会过程和法律现象。美国法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R·庞德曾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或者说法律是一种对其他社会现象产生作用和影响的社会控制技术。在法律控制系统里,法律(施控主体)通过价值分析技术、权利安排技术和运行操作技术这三大专门技术的承载功能,对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受控客体)产生功能作用。法律的这三大专门控制技术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法律的价值分析技术,是法律的控制目的——解放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承载者。它根据社会发展各个阶段的特点,通过多种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冲突的价值的兼顾与均衡,确定科技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需要的最佳价值取向,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目的。法律的权利安排技术,根据控制目的,将精神层次的价值予以明确化、具体化,转为物质层次的权利义务体系,设定施控主体本身的标准和规范,并根据客体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调整、修正和不断完善。法律的运行操作技术,负责主体与客体间的双向信息传递与交换,将客体的实际状况信息反映给主体,主体则按照标准规范量的要求发出控制信号,由法律运行环节传递过去,纠正客体的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并将反馈信息反映到主体中,经主体测定其中的误差并适当调整标准量值,再次发出控制信号进行第二次纠正。由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法律的控制功能,促进科技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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