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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生就业看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3-07-12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从大学生就业看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从大学生就业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一年一度的招聘热潮再度袭来,全国各大城市针对应往届毕业生的大型招聘会也是如火如荼。前段时间,晚上报道河南一场招聘会现场的滚动电梯被汹涌如潮的人群硬生生给挤瘪了。看看官方公布的数字,你就能理解何以出现这种火爆场面了。今年应届毕业生达413万,预计就业岗位约320万,这也就意味着至少有90多万刚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面临“刚毕业就失业”的尴尬。面对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急于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其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再加上盲目就业的心理,大学生在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在很多侵害案件中,我们会发现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出现纠纷的情况占很大一部分,因此我想从劳动合同入手,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因为才疏学浅,只能论及一些皮毛,还望老师见谅。众所周知,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其它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然各国对劳动法的含义不尽相同,上面的定义勉强算是涵盖了劳动法的基本含义。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主要是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调整和规范的。劳动合同也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因此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像时钟,很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够重视,有的甚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发生纠纷时,往往后悔莫及。就我个人来看,目前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应该遵循体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在适用劳动时应该遵循的最重要,最普遍,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约束,并且是明确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理应在合同中遵循劳动法基本原则,合同内容亦不得违背劳动法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任命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游丛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得也非常明确具体,内容广泛而现实。这就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禁止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2.确认劳动力市场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这一原则主要是从立法角度考虑,在劳动立法过程,要明确市场主体的资格,制定统一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实际上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主体应该是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个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以迫使其接受自己的条件,形成劳动力平等主体关系的固定形式就是劳动合同。因此在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上,在实践中贯彻合同制度的要求是劳动法的基本要求,而很多大学生主体意识不强,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往往放弃自己的平等地位或者在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不敢提出合理要求,以至于权益受损。要知道合同关系虽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很大程度上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劳动合同因其特殊性,在涉及劳动安全,劳动者的健康,卫生条件等方面时,除了当事人合一,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也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政府的干预是劳务市场本身所必然的要求。4.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我国劳动法对这一原则的体现是通过确立最低工资标准,税收等宏观调控来发生作用。同时规定禁止同工不同酬的行为,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时下,很多用人单位面对过身的大学生劳力,往往在合同中不予体现本原则,有的升值打破了最低工资标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多有发生。5.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原则。保护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特征之一,在劳动法中主要是要求用人者建立公平的竞争体制,不因所有制的不同或经济实力的强弱而在劳动权利和义务上有偏颇。同时对这一原的体现还表现在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保护圈上,这些权利都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而很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没有这些相关内容和规定。对保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很不利。

    因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与指导意义,在受其调整的各种行为和关系中都必须体现和遵循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制定与履行也不例外,现实中却存在大量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劳动合同,直接影响着劳动法的贯彻和实施。

    二.劳动合同应该充分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对乙方的义务加以明确,忽视另一方的义务。这是现阶段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大量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权利含糊其辞,不予明确规定或者只有少数一两种权利被明确。这是很多劳动者包括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源。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国劳动法中最核心的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最终都是通过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来实现的。各国法律都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德国1919《魏玛宪法》和《职业安定法》,法国宪法,日本战后的宪法都明确:“人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源于18.19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民主自由观念。著名的《人权宣言》中就有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阐述。一些国际劳动公约也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由明确规定。

    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还有一些其它权利。劳动权和劳动报酬的含义不难理解,其中劳动报酬权涉及劳动报酬谈判权。劳动法规定,劳动报酬的协商和一定虽基于双方自愿,但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权利的实现要求用人单位无论是否营利,都必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水平。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具体包括:(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2)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保护其劳动过程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具体包括:(1)获得安全卫生环境条件权。(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3)获得定期健康检查权。(4)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5)拒绝权。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失业时依法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上述几项权利是劳动者最核心的权利。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我国劳动法也把其中部分权利作为法定条款要求写入劳动合同中。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往往在这些条款上想尽办法,予以规避。尤其是休息权和劳动保护权的内容,在很多劳动合同中都缺少体现,而很多大学生也往往忽视了自身在这些方面的权利。作为合格的用人单位应该遵循劳动法的规定,追求企业效益不能以损害劳动者权益为基础。而如何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之一。

    三.劳动合同的定义,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在实践中运用得很不规范。例如,在合同订立中,存在违反平等原则的情况,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尤其有一个问题往往被忽视。很多人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混淆,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由学校参与见证。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学校并非劳动合同的见证方,根据劳动法规定,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所以一些企业只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另外在合同内容方面一些法定内容及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往往得不到明确。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试用期的期限也存在过长的问题。用人单位往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条件,才为有效。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类条款无论是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都具有法律效力,可认作默示条款,只要违约情况出现,且符合劳动法规定,各方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我认为以上三个问题比较具有代表性,所以提出来,也让自己深入思考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让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尽量减少权益受到侵害的几率,让劳动合同真正落到实处,也让劳动法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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