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3)

时间:2012-09-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3)

  劳动平等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每个劳动者都是具有独立人格与人身自由的自然人,平等原则的价值取向就是使每个劳动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形式上的雇佣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实质上的雇佣关系。考察劳务派遣中的平等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在同一个劳务派遣机构中的各个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二是在同一个用工单位中的被派遣劳动者与其正式员工之间的平等。本文以下讨论的平等原则是围绕后者展开。
  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的劳动平等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绝对的劳动平等和相对的劳动平等。例如,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的设施和条件,是用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这一点不应当由于企业的用工形式等因素的不同而在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存有差别,因此应实行绝对的劳动平等。而劳动报酬以及与之挂钩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福利,可由于企业的用工形式、劳动者资历能力、工作经验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别,因此可以实行相对的劳动平等。在实行相对的劳动平等时,最重要的是重视与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
  (二)实现劳动平等的制度设计
  围绕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平等问题,立法者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合理设定绝对的劳动平等与相对的劳动平等。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的设立与有关权利的划分,最终取决于企业用工形式即劳动者派遣与否的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劳动基准是法定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底线,它的实施范围不应受到劳动者派遣与否的影响,因此在劳动基准的适用方面,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应实行绝对的平等。而在劳动基准范围之外和劳动基准水平之上的劳动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可以实行相对的平等。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中,诸如劳动保护权、休息权等人身权利一般不应受劳动者派遣与否的因素影响,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享有这些权利方面应实行绝对的平等。诸如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和相关福利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享有上可以实行相对的平等。
  第二,明确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的标准。为了贯彻《宪法》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平等原则,《劳动合同法》专门在其第63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同工同酬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处理有关劳动争议的具体办法及法律责任追究,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要么将同工同酬一刀切为干同样的活拿同样的钱,要么因其缺乏可操作性而弃之不用的两种极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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