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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条件与趋向

时间:2012-12-19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试论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条件与趋向

    国有民营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其正常运行必须具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因此,必须要求在体制、制度、法规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一)深化国有资产体制的改革

    推行国有资产的民营化,实质上就是要使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彻底分离,以真正确立企业独立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实现真正意义的自主经营.这就要求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推行国有资产民营化,必须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使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形成三个中心:①资产管理中心,即国有资产管理局,它拥有固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其职责主要是制定法规,监督法规的执行,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②资产经营中心,即国有资产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中介组织,它拥有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其职责主要是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在宏观计划调控下按市场价值的优化配置.③资产增殖中心.即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或流通的企业,它拥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其主要职能是利用从事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实现国有资产的增殖,并有责任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二)深化企业改革

    深化企业改革.当前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要进一步在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制度方面的改革,以集体租赁形式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应推行企业管理委员会(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以竞争招标方式,直接在企业内外招聘.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厂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三铁”.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承租人在用人方面也应当拥有自主权,但这种用人的自主权必须建立在维护民营企业职工正当的劳动权和收益权的基础上,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可通过劳动仲裁形式,协助解决劳动合同中的纠纷问题,维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当前应允许“民营企业”在不突破国家工资总额控制的前提下,有权确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重奖重罚的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国家也应当逐步放宽或取消工资总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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