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主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西宁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7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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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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