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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信托投资业问题的剖析与对策(2)

时间:2012-12-27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对我国信托投资业问题的剖析与对策(2)

    2.代人理财意识模糊,争办银行意识强烈

    根据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我国信托的业务范围为:①委托人指明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甲类信托投资业务);②委托人提出一般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业务(简称乙类信托投资业务);③金融性租赁业务,④代理财产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⑤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⑥咨询业务;⑦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业务;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在这些业务种类中,除了前二项业务属于信托业务外,其他都属于非信托业务,也带有强烈的银行色彩,所谓的“信托贷款”实际上与银行的信贷业务并无区别,委托人就像存款人一样收取固定利息,而不是资金运用收益;信托投资机构的收入也主要是“信托存贷款”的存贷利差,而不是佣金或手续费,并且信托业务仅以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为主,信托或委托资金的使用范围也非常狭窄,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基金信托等业务开展的较少,更不用说开展个人信托业务了,在中国,真正意义的以“代人理财”为主要业务内容且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投资机构还没有几家,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实际上是以“信托”之名,行银行之实。

    3.从行业的发展来看,我国信托业存在着“六缺”现象

    一是缺少理论研究。虽然我国信托投资业恢复发展了巧年,但理论研究一直滞后,信托投资业的理论专著儿乎没有或少的可怜,同我国近儿年才兴起的股票,期货交易业务方面的书籍大量出版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二是缺少舆论宣传。我国信托业在舆论宣传方面儿乎空白。到目前为止,全国既无一张信托业性的报纸,也无一份信托业务的杂志,在其他报刊上很难看到有关信托投资方面的栏目或文章。

    三是缺少政策法规。信托投资业虽然已恢复15年,却不见任何形式的信托法规出台,使信托业的设立和经营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尽管发展中的教训催生了1986年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但其内容过于简单,调节面过于狭窄,只适用营业信托,因此,现行信托法规尚不能全面调节我国的信托关系,更谈不上协调信托业务的发展与现有法律制度可能产生的冲突,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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