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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信托投资业问题的剖析与对策(6)

时间:2012-12-27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对我国信托投资业问题的剖析与对策(6)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指出:为增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发展能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企事业单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存款,并允许在规定比例之内发放贷款。这一规律,大大放宽了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吸收信托存款的范围和时间的限制,使金融信托投资业的发展有了比以前较为宽松的环境。但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合理有序的竞争来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所面临的形势仍然较为严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周转加快.大额的,期限较长的信托存款仍将很难吸收,为了使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能够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必须进一步放宽对信托投资机构业务经营范围,按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范围和期限限制,与银行业实行业务交叉经营。

   4.允许信托投资机构合理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存款是信托投资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设置合理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是吸收存款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方便客户办理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即使宣传工作做得再好,存款也难吸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些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相继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保税区等,随着开发区和保税区的设立,一批批新企业相继建立,对于只能对企事业单位吸收存款的信托机构来说,在这方面可以扬长避短,大显身手,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一些信托投资机构大都设在老市区,在开发区设置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人民银行又不批准。因此,要想让信托投资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合理有序的竞争,就必须改变信托投资机构的单行制,让其根据需要,在经济比较发达,商业比较繁荣,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和商业网点。

   5.允许信托投资机构开办结算业务

    目前,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级信托投资机构均未开办结算业务,结算业务要通过专业银行办理,这一规定十分不利于信托投资业务的开展,更不用说与专业银行开展合理有序竞争,信托投资机构不能开展结算业务,而通过银行办理,不仅手续复杂,而且容易受到其他银行的制约或故意延误,积压结算凭证,特别是信托投资机构的一些投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一般数额较大,时间较长,信托投资机构不能直接办理这些项目的结算业务,对这些项目的资金往来不能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贷款到期后难以及时收回,存款到期后也难以兑付,使信托投资机构遭受经济和声誉上的双重损失。因此,从信托投资机构长远发展来看,应允许信托投资机构开办结算业务,让信托投资机构在同级人民银行营业部开立营运帐户,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这样做,不仅能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而且能促使信托投资机构在同一条件,同一环境下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开展合理有序竞争,有利于整个信托投资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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