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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兼与刘大新同志商榷

时间:2013-01-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美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兼与刘大新同志商榷

    美的本源是什么?尽管美学先哲们对此做出了绚丽多姿的描述和深奥艰涩的实证,却无法究其根本。只有马克思主义美学才科学地揭示了美的本源。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明确指出:劳动创造了美。由此莫定了实践美的基础。但近期见到刘大新先生的《评“人本位”的美学观》对“实践的美学观”提出质疑,并多处涉及到《手稿》的内容。笔者不揣冒味地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刘大新先生。

    笔者认为,刘先生文章的失误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以自然的“先在性”否认自然的社会性。该文认为“自然本身的‘先在性’的特点。并不是大创造的,里面没有任何‘人的本质力量’。人如何想象它,如何赋予它想象的主观内容,那是人的审美过程当中的主观所为,并未改变对象的性质和形态,而且这种审美与对象客观存在的美是根本不同的两个问题”。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知道,任何审美活动都是一种在相互适应的规定中和相互适应的特定水平上的主客体欢向同构的活动。忽视和削弱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我们不能脱离审美主体而侈谈自然美的“先在性”。自然美存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在没有审美主体存在的情况下,天然自在的野生的自然,无所谓美与不美。只有人与自然构成一定的关系,才能成为审美对象,才有了审美价值和社会性质。正如著名美学家蒋孔阳先生所讲:“自然美是自然物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是自然的感性形式与社会的生活—思想内容的统一。”所以,刘文否认自然美的社会性是不正确的。自然美不存在“先在性”,它是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到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随着人们的审美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人们的审美需求是在其所处的那个群体系统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那个社会群体系统生产与发展的利益客观地规定着人们必须和必然有如此这般的审美需求。否则,审美就失去作为社会调节力量的作用。如普列汉诺夫在《没有地址的信》中曾指出的处在原始狩猎部落历史阶段的布什门人和澳州土人,他们住在遍地是花的地方却不曾用花来装饰自己,这是因为他们从事狩猎则从未从事农业。植物和他们的生产活动、生活活动没有发生关系,这就决定着植物—花朵对他们来说还不是审美对象。而鲜花对现代人来说则是审美需求的对象。同理。今天我们所赞颂的日月星辰这些未经改造的自然界在原始社会和社会发展的低级阶段或为宗教的内容,或人们只能畏俱、膜拜和神化它们,不能成为审美对象。可见,人的实践与历史条件、社会环境有着密切关系,不同的实践内化到心理,形成了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审美需求的差异。同时,自然美的领域也是随着人们实践能力的增强和实践范围的扩大而不断拓宽的。“自然界起初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象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们就象牲畜一样服从它的权力,因而这是对自然界的一种纯粹动物式的意识(自然宗教)”。人类通过漫长的历史的社会实践,控制、改造、征服和利用自然。“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通过这种生产,自然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这样,通过生产实践,自然界就逐步被人化、美化,体现着人的自由创造的本质力量。可见,自然美不是主观自生的,也不是自然自在的,而是具有劳动创造的客观的物质的社会属性。我们还应该看到,自然美的存在也有一定条件的。这就是说,自然和人只有摆脱利害关系,构成审美关系时,它才是美的。“大落幽燕,白浪滔天”是美的,“江河横滋,人或为鱼鳌”就不美了。而且同样的自然关景,对同一审美主体来说,也会因这个人的心境、遭际、思想感情以及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变化,产生不同的审美效果。由此可见,讲自然美不能脱离其社会属性、脱离审美主体。那种与人不发生任何关系,纯粹、绝对、抽象、静止、亘古不变的自然美是不存在的。虽然我们也承认自然美的属性,但其社会属性是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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