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毕业论文

中国民法法典化论

时间:2013-02-2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淡淡 点击:

中国民法法典化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木框架。市场经济的确立,统一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认识,提出了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同时,为巩固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取得的成果,继续深化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提出在2010建成具有中因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按照构想,这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最上层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次是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等各基木法;再其次是各特别法:下面则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宪法和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等基木法应当制定成文法典”。但时至今日,宪法、刑法、刑诉法等均早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并于八届全国人大期间进行了修订,唯独民法没有制定法典。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虽在对规范我国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民法通则》终归仅是一部应急而出台的准民法典,不能起到民法典应有的作用。而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我们要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应当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国实际,又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民法典。

    一、民法法典化的历史沿革

    (一)影响世界的两部民法典

    法典指的是“作为某一法律部门的系统的、完备的基本法律文件”。考察西方的民法发展史,我们发现,在此意义上的民法法典化运动实际始于19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当时,资产阶级国家由于受国家主权和自然法、人民主权、分权原则等思想的影响。特别强调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要求明确划分立法与司法权,要求否定司法机关的造法职能。因此,这些国家除了承继罗马法以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外,编纂系统明确、符合逻辑的法典以实现法律的统一就成为当务之急。在这种立法背景下,资本主义社会诞生了第一部民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布破仑法典》)。该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的革命成果,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它在内容和编挤技术方面所取得的辉煌成就,也使之成为了以法律形式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典范。在法国的影响下,意大利、西班牙等许多属于民法法系的欧洲国家都以法典编纂作为自己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并于19世纪相继完成了本国的民法典编纂。

    1871年,德国在实现政治统一后.统治阶级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决定统一全国的法令,并于1896年制定出了一部具有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性质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在体系结构上大反《法国民法典》采用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体系的常规,接受了《学说汇纂》的结构编排,在编纂的技术风格上完全继承了罗马法学派严密的私法体系,法条充满抽象概念,与《法国民法典》的简明清晰形成巨大反差,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统治地位,与后者并列成为民法法系的代表,对随后的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中国民法典编纂史

    中国成文法的传统源远流长,《法经》的出现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但由于长期以来处于君主集权的专制统治下,商品经济发展相当缓慢,“重刑轻民”思想严重,致使民事法律的调整对象被限制在极狭小的空间内,严重抑制了民事法律的发展。“洋务运动”失败后,有识之士认识到中国要发展、进步,光靠引进西方先进技术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以进行政治、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变革.由于中日两国有着相同的文化渊源,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给予执政者以很大启示,因而通过日本全面引进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也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事。1911年,请政府在志田钾太郎、松冈正义等日本法学家的协助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拉开了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的帷幕。该草案的出现不仅打破了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旧传统,而且使民事法律开始取得了独立地位,开创了中国编纂民法典新的历史时期,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专业毕业论文专题]   [德育论文]   [论文致谢词]   [毕业论文范文]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lw/zy/23821.html
本文标题:中国民法法典化论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