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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2)

时间:2013-03-0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财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2)

二、关于权益集合法会计

权益集合法就是在对并购活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并购视为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权益的联合。权益集合法的前提是,企业的并购涉及实施并购的企业(股票发行企业)与其他参与并购企业的股东间普通股的交换,它将并购视为主并购公司权益与被并购公司权益的联合,其实质在于不发生企业购买行为,各参加并购公司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全部净资产和经营,共同承担合并实体存续公司风险和共享合并实体的利益。由于企业并购不是一种购买行为,不存在购买价格,也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合并后实体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方。权益集合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参与并购各方的资产、负债继续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需要调整为公允价值;

第二,由于不是购买行为,没有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并购成本超过所取得或控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等问题,因而不会产生商誉的确定与摊销问题;

第三,不论并购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一时点,参与并购企业的整个年度的收益要全部包括在并购后的企业中。因此合并生效日的确定对合并财务报表不会产生影响;

第四,同样,参与并购企业的整个年度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并购后的企业;

第五,企业并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均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若参与并购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予以追溯调整保持并购后企业会计方法的一致性。

与购买法相比,权益集合法所涉及的会计问题相对简单。首先,权益集合法下不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只需要将参与并购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账面价值相加,构成合并后的新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并调整股东权益,以及调整和消除由于双方会计政策不一致所引起的差异;其次,在权益集合法下,对并购方来说,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参与并购的各公司视为早已是集团公司的成员,被并购公司并购前后的经营成果都应反映为当期的经营成果。

三、对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的对比分析

作为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二者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从而使两种方法在实务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对此加以评述。

第一,对并购性质认识的差异。

在购买法看来,企业并购可以是一项资产交易,这一交易等同于并购企业以一定价款购买被并购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存货等资产项目。按照购买法的这种理论基础,如果并购企业以现金、现金等价物、其他资产或承担债务等方式进行企业的收购,运用购买法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如果在企业并购中参与并购企业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出,也就是采取换股的方式进行并购,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处理是一个长久以来都争议很激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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