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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5)

时间:2013-03-0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财务会计毕业论文范文(5)

(2)规避权益集合法的滥用。

既然权益集合法可以存在于我国的换股合并中,但是由于权益集合法本身的缺陷,我们应该尽可能避免使权益集合法成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一种工具。因此,我们应对权益集合法的应用规定较为严格的标准。我们认为,权益集合性质的合并至少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参与合并各方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与流出;二是参与合并各方的原股东并未丧失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虽然经济资源的规模及原股东的控制比例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控制权并非一定是主导控制权。只有符合这两个基本特征的企业合并才能采用权益集合法,而要使参与合并各方不产生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唯有通过换股合并。因此,我国公司并购要采用权益集合法首先应限定在换股合并这种方式上。

但是,换股合并不一定会导致权益集合法的应用,权益集合的性质合并的第二个基本特征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也就是要保证参与合并方的股东在合并后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要符合这一特征需要从许多方面来加以衡量和判断,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过去APB的一些作法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现行规定。从目前世界范围的会计规范看,权益集合法的使用已越来越受到限制,因此,在选择权益集合法时必须了解权益集合法的条件。而就此,各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差异很大。在2001年7月已废除的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APBOpinion)中虽然对权益集合法的使用界定了12个条件,但放弃了合并企业相对规模的要求,该准则暗含的假设是,只要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后主体存续,就实现了股东权益的结合,而不管合并后主体被谁控制。当然在废除该意见的同时颁布了企业合并第141号公告书(statement141),从此权益集合法结束了其在美国长达半个世纪的历史。而《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中规定,当且仅当合并交易中无法辨认哪一方为购买方时,才能采用权益集合法,IASC认为,在几乎所有的企业合并中,总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从而能辨别出哪个是购买企业;但在例外情况下,或许会出现无法辨别哪个是购买企业,这时,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签订了一项本质上平等的协议,共同分担和分享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收益。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1994年9月颁布的第6号财务报告公告(FRS6)《兼并与收购》中,要求合并各方的相对规模不能相差悬殊以致某一方控制合并后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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