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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2)

时间:2013-03-08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2)

    从法律分类的角度讲,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专门针对民族问题制定的,属于特别法的范畴。所谓特别法,是指相对于适用全国范围的普通法而言的。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人日构成、经济、社会等情况一般都比较复杂,民族自治地方往往具有多层次、多要素、多领域、多形式的网络结构,这就决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从其体例上看,有序言、总则、分则和附则;从其内容上看,包括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以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等,涉及了从行政、立法、司法到经济财政、文化教育各个领域,内容非常广泛。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确认和保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调整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根本准则,在每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都具有普遍的法律意义,各自治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木法的规定和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批准后施行。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墓本法。

    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与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依据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并具体保障这个制度胜利实施的基本法律;另一方面,它又是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依据。它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它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关系,就变成为“母法一与“子法的关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同各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相结合的产物,从法律的渊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讲,属于地方性法规的范畴,是地方性的民族法规,必须由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定的权限内制定,并且只限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在本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正确理解自治权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三章一共27条(从第十九条到第四十五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一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立法、变通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语言文字,培养当地民族人才,财政,自主地发展经济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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