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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3)

时间:2013-03-08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3)
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自治权作了具体的规定。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服从国务院等义务。显然,从字面上去理解自治权是比较容易的,但从理论层面去理解却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理论界和政策研究部门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解和研究中,把重心主要集中于“自治权权限。问题上。造成这一思路的基本逻辑是:各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方面严重落后于全国其它地区,特别是落后于发达地区的发展水平。为了摆脱这种落后状况,缩小同全国其它地区的差距,必须认真贯彻实施自治法。因为自治法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而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就必须充分落实自治法规定的各项自治权。因为自治权就是自主权,自主权越多,民族地方才能发展得越快。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研究下去,会使我们堕入如下怪圈:自治权就是自治机关的权力。自治机关首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机关,因此,任何自治权的界定和实施都决定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理划分以及习惯性的处理。这样,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必然成为研究自治法实施的出发点。中央对自治地方自治权尊重得如何?往往是站在民族自治地方立场上思考的第一个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采取横向比较的方法,以,卜央与其他地区的实际关系为参照系。往往直观得出这样的结论,改革以来,经济发达省区所获得的自主权甚至比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由此而推导出中央对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尊重不味于是界定自治权的命题和量化自治法所确定的自治权的任务被提了出来可是民族自治地方又不能规定或制约中央的,特别是国务院各部委的行为。这就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把实施自治法完全引向界定自治权,把对自治权的探求等同于对落实自治法的探讨的思路可能是一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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