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方面论文范文(3)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并不将其全部税后利润用与股利分配,而常留用一部分,以备再生产使用,从而导致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按投资收益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通常大于按分回股利确认的应付所得税。
也就是说,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帐面上往往呈递增趋势,旧的负债尚未转回,又有新的负债产生,从而使负债的偿还遥遥无期,这不仅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失去了负债本来的意义,也使企业有关负债和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失真,极易误导信息使用者。因此,本人认为,当有足够的理由,预计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将不分配给投资企业,或将其分配不会产生应付所得税时,则不需要确认该部分利润的本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有关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对这一问题的会计处理做出易于操作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