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方面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从理论与实例方面论述,税率不一致情况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股利形成投资收益,构成永久性、时间性、两类差异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投资收益;所得税;会计处理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它在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亏损)中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计人税前利润总额。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投资企业其实际收到的股利而非会计账面的投资收益作为缴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这样,按投资收益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间就存在差异。如何对这一差异进行确认和处理,本文作以下讨论。
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股利,其已缴纳的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在的股利,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则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的所得税额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补缴的所得税额一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1一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一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视为投资收益的实际税率。
1.分得股利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不存在投资企业对分回股利纳税的问题,这要投资企业账上该投资收益虽计入税前利润总额,却无需纳税,从而形成了永久性差异,按照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所得税费用等于应纳税额。
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时,投资企业应对分回的股利补缴所得税额等于分得股利与实际税率的乘积。但投资企业应如何确定投资收益上的所得税费用呢? 由于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目的在于和相应的投资收益进行配比,而投资企业的投资属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已缴纳过一次税了,因此,在计算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投资收益乘上企业适用的税率,而应将投资收益与实际税率相乘。
这样,如果本期被投资企业只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发放股利,那么投资企业补缴的所得税额就会低于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两者之间将产生差异。
但随着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投资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可能小于分得的股利,补缴的所得税额将大于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从而以前期间形成的差异得以转回,这属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按照所得税会计中的债务法,应将这一影响在本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未来期间则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