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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现状与对策

时间:2013-05-20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浅谈国有企业现状与对策

    一、搞活企业必须首先抓好的环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经过不断试验、探索、解决很多问题,才能逐步地建立起来。搞活国有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不是划等号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等于就搞活了国有企业,而只有把企业的改革,企业的技术进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企业环境的配套等各方面的工作做好,我们的国有企业才能真正地摆脱经营不利的阴影。这里,有以下几个环节是必须解决好的:

    第一个环节,是必须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政企分开之所以难,就是因为涉及到利益与权力的调整问题。它是目前制约经济改革,搞活国有企业的根本因素,必须抓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是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也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发展的关键环节,必须抓住不放,务求落实。

    第二个环节是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增加企业活力,必须依赖于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企业的整体素质又包含着四个基本要素:第一个要素是机制要好,这是根本的;第二个要素是要重视技术进步。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吸收、利用技术进步的机制,不注重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那么这个企业肯定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三个要素是要有高的管理水平。管理出效益、管理出活力,这是非常有道理的。企业的管理水平低,企业就不可能搞活,改革不可能代替管理;第四个要素是要有一个好的领导集团。企业的领导集团较强,那么在改革上、管理上、技术进步上就能抓得好.企业有一个好的领导集团是至关重要的。这四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也就是说,从企业的角度看,一定要抓好机制转换,抓技术进步,抓管理水平,抓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个环节是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只有把科技与经济更好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才能使企业重新焕发或继续焕发生机和活力。

    二、应针对国有企业目前不同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

    进行切实可行的改造

    目前,相当比重的国有企业运营状况不良,就企业个体而言又存在很大差别。国有企业的改造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应增加投资

    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太高,利息负担沉重,再好的企业也将被拖垮,必须采取措施降低这些国有企业的负债率。一是要注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变大量铺摊子建新企业.转为将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现代企业的技术改造,从而增加老企业的资本金.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二是将国有企业的银行债务转变为国有银行对企业的投资,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三是抓好部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从而鼓励人们向国有企业投资。

    对这些国有企业的再次投资,增加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必须贯彻注重效益的原则,一定要向那些有潜力的、效益好的、产品有前途的企业倾斜,决不能将资金投入难以产生回报的企业。

    2.对一些小型企业实行租赁

   租赁就是指国有公有企业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原有企业性质的前提下,将公有资产以租赁形式交给个人进行经营。可以说租赁是国有小型企业,改变微利,甚至起死回生的良方,它可以使一些濒于破产的企业绝处逢生。这一经营方式正在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也必将是今后改小企业经营不良的好办法。但这一经济运行方式在运行机制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引起极大的重视。

    (1)在实践中逐渐加以规范化。加强对租赁人的严格考察。租赁人的素质是租赁企业能否搞好的前提,对租赁人进行认真而具体的考察,是签订租赁合同的重要依据,其品德、管理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是考察的主要内容。南方某地有一家小型企业为了改变经营不良的现状,率地让人租赁,租赁一年后,不但没有摆脱亏损,反而加大了亏损额度,使本来已濒临危境的企业大伤元气。

   (?)出租方缺乏对承租人的约束。由于被租赁企业大多经营不善,出租方只想甩掉包袱,尽快签订租赁合同,一租了之,往往对租赁过程中将会出现的问题缺乏全面考虑,有的承租人既无担保金,又无担保人,出租方对担保人也不作考察。

    (3)租赁人对自身的权利义务不明。首先是要纠正不正之风。在国有小企业租赁时,要严格审查了解租赁人与出租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以防止交易时出现营私舞弊的现象,坚持不搞内定,对于有两人或多人租赁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最好通过市场形成租赁价格。

    其次是要严格风险责任。严格租赁人的风险责任,可采取三种形式:一是预付风险金。根据租赁额的大小,严格按照一定的比例,在租赁前把风险保证金支付给出租方;二是资产抵押。租赁人以房屋、物资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经过社会公证部门公证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书,租赁人如不能按期交纳租赁金时,出租方有权处理抵押资产;三是单位和部门担保,担保方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承担一切民事责任的能力。

    最后是必须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监督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审计,发现租赁人有不正当行为,要坚决纠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租赁方违背合同,不按时交足租赁金,转移抵押资产等非正常情况时,应限期到位或中止租赁并督促租赁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促进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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