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毕业论文

试论汉代自耕农的社会地位及其与地主阶级的关系

时间:2013-05-21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试论汉代自耕农的社会地位及其与地主阶级的关系

    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自耕农经济最为发达的历史时代。如何看待自耕农的社会地位及其与地主阶级的关系,是关系到正确分析权代封建社会的阶级构成、剥削方式和阶级斗争发展规律的重要问题。

   汉代的农民阶级,主要是由佃农、雇农、依附农和自耕农等多种成分构成的。那么,究竞何种成分是农民阶级的主体呢?各种成分尤其是自耕农与地主阶级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

    有人认为,租佃关系是汉代农业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因而佃农也就成了农民阶级的主体。这种看法缺乏实事根据。汉代有关租佃关系的记载极少,种种情况说明,在汉代租佃关系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佃农在农民阶级中只占极少数。因此,把本来就为数不多的佃农说成是农民阶级的主体,是不合适的。

    雇农成分比较复杂,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同样也不是农民阶级的上体。

    依附农遭受的剥削奴役相当苛重,似由于他们有浓厚的依附性,实际上已经沦为豪强地主的附庸。所以也不是农民阶级的主体,而只是农民阶级中一个具有某种特殊性的部分。

    自耕农是不是农民阶级的主体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自耕农人口最多。不论是佃农、雇农、依附农相比,还是同地主富人相比。自耕农占农民阶级以及全部人的绝大多数,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在汉代封建社会里,始终同时存在着三种不间类型的土地占有形态:国有土地、地主土地和自耕农小块土地。这三种土地占有形态,无不具有私有和国有的双重性。就自耕农小块土地而言,既可以买卖转让,也可以继承,确实具有私有性质。另一方面,自耕农占有小块土地,又必须承担各种赋税摇役。汉代的地租和课税是合并在一起的。他们的小块土地,既是属于自己的,同时又隶属于封建国家亦即整个地主阶级所有。他们耕种小块土地,实际上只不过是充当封建国家的“佃户”,为地主阶级提供剩余劳动而已。因而,自耕农的小块土地也具有明显的国有性质。这是汉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点。这个特点决定了自耕农是地主阶级剥削奴役的l三要对象,是当时农业中的主要生产劳动者。

    其次,自耕衣并不是一个既不剥削别人也不受别人剥削的中间阶层,而是一个与地主阶级根本对立的阶级。他们只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始终处于无权的服从地位。他们没有权力决定自己的产品分配,决定产品分配的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耕农遭受的剥削同样极其苛重,他们的剩余劳动甚至包括相当部分的必要劳动,通常都要为地主阶级所占有。

    显然,只有自耕农民才是汉代农民阶级的主体部分,才是汉代农业中的主要生产劳动者和地主阶级剥削奴役的主要对象,始终与地主阶级处于尖锐的阶级对立状态。

    如果说地主对佃农、雇农、依附农的剥削奴役是直接的话,那么,他们对广大自耕农的剥削奴役则是间接的,是通过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实现的。这种剥削奴役主要包括田租、刍藁、口赋、算斌、献费、岁贡和和摇役等等。

    在汉代的封建剥削中,除了田租、当革是征自田土外,其他几项完全是以人为木的征发,而摇役的苦累,更远较前者为重。闪此,这种封建剥削也就主要地表现为对广大自耕农的超经济强制。

    汉代地主阶级是通过封建国家剥削自耕农的,而对子这种剥削的分配,也同样是通过封建国家进行的。其分配途径大致上是这样的:第一,直接归皇帝和皇室占有消费。第二,由各类食封地主享受部分租税。第三,以体禄的形式授于地主阶级的各级官吏。第四,私人地主也同样在封建剥削中取得相当的利益。由于汉代赋役剥削轻田租、重人头税。这样,减轻了地主的田租负担,却将斌税大量转嫁到自耕农身上。同时,自耕农交纳斌税用的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而私人地主用的却是剥削来的剩余劳动。因此,地主与自耕农虽然同样承担斌税,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地主还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免除部分或全部的斌税负担,并成为封建官吏,直接参加对自拱农民剩余劳动的分割。

    事实充分说明,汉代地主阶级对广大自耕农的剥削奴役确乎是极其苛重的。从皇帝、各类食封地主、大小宫吏,一直到一般地主,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对自耕农民剩余劳动的分割。地主阶级与广大自耕农民的关系,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关系。所以,汉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也就集中地表现为地土阶级与广大自耕农民的矛盾。

   由于汉代的封建剥削主要地体现为对广大自耕农民的超经济强制,流亡与反流亡的斗争,就成了当时阶级斗争的普遍形式。一方面,为了摆脱沉重的斌税摇役,广大自耕农民总是被迫离弃土地,走上脱籍流亡的道路;另一方面,封建网家为了保证地主阶级的剥削来像,又总是想尽千方百计限制和招抚流亡,促使破产农民附籍和地著。这是一个带有规律性的历史现象。

    造成自耕农民破产流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和经常起作用的原因,还是斌税摇役的苦累。

    自耕农民破产流亡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主要表现为:封建国家控制的人口急剧下降和大量土地荒芜:引起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比例关系失调:客观壮大了工商主和豪强地主的势力,激化了阶级矛盾和各种桂会矛盾;促成了大规棋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这是汉代农民战争发生发展所遵循的共同规了。

    恩格斯指出:“在中世纪,封建剥削的根源不是由干人民被剥夺而离开了土地,相反地,是由于他们占有上地而离不开它。”(《美国工人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9页)汉代的自耕农民对于自己的小块土地,也同样具有这种明显的依附关系。他们纷纷脱籍流亡,其实质正是为了摆脱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奴役。为了防止和招抚流亡,封建国家采取了种种措施。但这并不是真正地为了改善自耕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而只不过是为了占有更多的劳动人手,并使他们与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直接地牢固地结合在一起,借以榨取更多的剩余劳动,维护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正因为如此,无论是西汉政权还是东汉政权,始终都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解决自耕农民破产流亡的问题。

    总而言之。同佃农、庙农、依附农等相比,只有自耕农民才是农民阶级的主体,是封建剥削压迫的主要对象;地主阶级与广大自耕农民的关系,也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地主阶级是通过封建国家剥削奴役自耕农的,并且这种剥削奴役主要地体现为超经济的强制;流亡与反流亡的斗争,则是普遍的和主要的阶级斗争形式。因此,汉代的阶级矛盾,也就集中地表现为广大自农民与地主阶级的矛盾。

  [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致谢词]   [德育论文]   [专业毕业论文专题]

本文地址:http://www.edu399.com/lw/zy/48764.html
本文标题:试论汉代自耕农的社会地位及其与地主阶级的关系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