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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毕业论文(3)

时间:2012-09-25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计算机毕业论文(3)

    此外,加拿大学者研究认为,网络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自治“的色彩,因此,我们在探寻如何以政府管理的方式对网络社会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和尊重网络”自治“的传统,发展其他的辅助手段,如自我管理(包括用户控制--主要是授权父母和采取过滤技术)、私人管理(指服务商、社会机构和域名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制度化方式⑨。

    实践证明”法治“、”自治“和”自律“是制衡网络言论自由超出底线的”三大法宝“.

    处理言论过失的几个可行性原则

    然而,网络世界中成千上亿的用户中,并不是所有的言论和行为都契合人类的法律和道德。当有些言论的表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边界之时,又该如何定性处理呢?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搜列了一些国外可行性的判例原则,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

    首先是衡平原则。该原则是美国大法官弗兰克福特在1941年”布里奇斯诉加州案“异议时首次提出的,该原则要求在处理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时,将言论自由的价值与对该言论加以限制所得保障之其他价值,在具体的讼案中加以比较衡量,而保护其较重要者。如今在美国牵涉到言论自由案件时多采用这一原则。此原则重在法益衡量,即”当特定行为因公共利益受到限制,而其限制却牵制间接、有条件、部分侵犯言论自由时,法律之责任即在具体案件中权衡比较这种相互对立之利益,决定予以何者以更大之保障。⑩“

    这一原则有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其缺陷在于法官掌握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的价值评判又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统一,故容易导致司法分歧。

    其次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句话运用于言论自由的判定,无非就是要综合考虑言论的具体内容、发表言论的具体场景、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来确定言论是否受言论自由的保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整个过程,说到底也就是一个法益衡量过程。言论自由的保障是相对的,其保障的边界是通过对个案的法益衡量来确定的。在一般意义上,我们无法为言论自由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人们只是试着以法益衡量原则出发,沿着根据言论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理路,为言论自由划出大致的”势力范围“{11}.

    最后”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该原则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在1919年一个法院判决书中提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即”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产生实质性危害……如果某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保障。“据此思想和原则,只要少数派意见中包含着针对公共安全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都可以被排除在第一修正案保障范围之外。这就意味着,只要对国家、社会组织具有重大和危险性意义的问题,都不得对其自由、无拘束的讨论。毕竟”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既是一个表达自由保障的原则,也是一个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只要公民的表达没有达到”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政界就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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