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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

时间:2014-09-11 12:50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类型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等都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领导制度或协调机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

(五)有关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财政部门要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足额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管理和收养登记,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推进村(居)民自治,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要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农业和扶贫部门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予以优先扶持。教育部门要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的入学和升学优待政策。宣传、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医疗卫生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避孕药具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对其中超计划生育的,要在办理出生登记后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精神文明部门要把计划生育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其他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都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群众,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六)改进和完善生育管理。要改革现有的生育管理制度,制定科学规范、快捷便民的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审批制度。要取消一孩生育的审批限制,取消晚婚的政策限制,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进行管理。允许育龄群众在依法结婚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不得附加任何限制。要建立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管理制度,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童鉴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农转非计划生育证明等计划生育法定证件的行政审批行为。市、县(市、区)政务大厅要设立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办证窗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在机关内部设立集中办证厅(室),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在《条例》规定以外自行另定政策。不准以完不成人口计划为由,限制公民的合法生育。

(七)加强对城市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方案,继续推行属地化管理。要强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把社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立起来。要按照《条例》和《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149号令)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城建、房产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围绕办证、占地、租房、用工等环节,针对商贸市场、临街商户、出租房屋等不同类型流入人口的特点进行管理。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把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执法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要将流入人口的变动数量纳入测算本地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公告制度。要建立相关行政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的联系会议制度。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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