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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5)

时间:2014-09-11 12:50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依法落实《条例》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要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结扎家庭,在列为扶贫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安排家庭劳动力、减免集体义务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子女入学或招工等方面给予优待。教育部门要减免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结扎户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10%的杂费,参加本省区域内高中、中专(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大专、本科录取考试时,可以增加10分录取。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全省推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结扎父母的养老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计划生育专职工作的在职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每月补助6元,每增加一个工作年限每月增加6元,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随工资渠道按月发给补贴。从事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八)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开展救助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活动,纳入扶贫开发的总体计划。要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分级投入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开发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摸清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进行扶持。要优先扶持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按《条例》规定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对符合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暂未解决温饱的贫困农户,应说服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暂缓生育,待脱贫之后再安排生育。对已经超计划生育的贫困农户,按照《条例》规定落实了节育措施之后,也应予以适当扶持。对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逐年分次缴纳。但是,《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及期限不得擅自变通。

(十九)切实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应超过10元。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财政经费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要相应增加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乡统筹费取消后,各地要按照省确定的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计划生育资金的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要合理确定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结构,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特别是对群众优待奖励的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计划生育优待奖励统筹金。

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二十)各级宣传、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各级的报刊、广播、电视要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要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旅游资源、人口文化大院、宣传品进村入户、座谈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新型的社会主义婚育新风,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科普知识,引导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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