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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6)

时间:2014-09-11 12:50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普法宣传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都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专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建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教学基地。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特别是对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放到村(居)一级。要加快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步伐,制定符合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和群众评议制度,实行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务公开。要大力发展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发展计划生育中心户,动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般不作为侯选人提名人选。要把人均指标作为衡量农村发展稳定、小康建设水平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把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评估村级领导班子和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机构和干部队伍的建设。要重视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建设。在10-20万人口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一般要核定行政编制12-14人。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额事业单位,一般要核定事业编制15-20人。在农村机构改革和税费改革中,要保留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1-2名行政编制的计划生育助理员。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是承担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全额事业单位,一般应核定事业编制3-5人。现在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生服务所的乡镇,应尽快建立计生服务所。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要实行“县管、乡聘、村用”制度,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3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同志担任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员,同时兼任村(社区)计生办主任,享受副村级待遇,2000人以上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多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其工资报酬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省、市、县(市、区)分别补助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员每人每月10元,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在行政村(社区)以及各类型企业、集贸市场和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都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在岗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要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成学习型部门。要在计划生育系统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深入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的人的活动。

(二十三)加快省、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内部局域网、计划生育广域资源网二级网络平台和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党政干部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尽快实现省市县三级的联网,创建山西省人口网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从省到村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体系,逐步取消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统计的手工台帐,实现育龄妇女信息的计算机引导。要加强对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基础资料的分析研究,动态掌握育龄人群的生育节育变动情况、流动人口流入流出情况、基层人员报酬待遇落实等情况,用信息化提升基层计划生育的工作水平。

六、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按照综合实施治理和分工协作的原则,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法定的行政部门和工作岗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的主体和程序,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务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开展层级执法监督和行风评议,主动纠正执法过错,杜绝因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要坚持行政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清理整顿执法队伍。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申诉举报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要加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风建设,发动群众评议计划生育工作,不断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要加强对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工作的监督。要认真贯彻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要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在计划生育收费问题上的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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