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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3)

时间:2014-09-11 12:50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息的通报反馈制度。

(八)加强对企业和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型所有制企业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依法落实生育节育、优待奖励和限制处罚等政策,做好在岗人员和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与承包(租)单位和个人签订承包(租)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要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内容。对与本单位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给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企业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搞好对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九)推进计划生育领域的综合改革,全面开展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要改革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计划生育干部人事制度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制度。要在全省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活动,抓紧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县乡村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的工作机制。

三、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发展和技术队伍发展的规划,合理配置与利用计划生育和医疗技术资源。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队伍的建设。要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并解决其基础设施陈旧、技术装备短缺和老化的问题,增强他们的服务能力。要加快计划生育技术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调整,到2005年,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人员中10%要达到高级技术职称,30%以上要达到中级技术职称,乡镇服务所至少要有1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技术人员。要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步伐,开发和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积极发展生殖健康产业。组建省、市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专科医院

(十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领域广泛合作,鼓励重组和联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巡回服务,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巡回服务、定期服务和跟踪服务,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措施切实落实到育龄群众。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定期组织以流动服务车为主要形式的巡回服务,开展对不同年龄段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普查和生殖健康普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要经常组织群众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议。要采取措施,如期实现国家提出的育龄群众生殖保健阶段性目标。

(十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指导育龄群众落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要改革现行的对育龄妇女环情、孕情检查做法,推行生殖健康普查和生殖保健服务相结合的全程服务。在城市要全面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在农村要通过试点和分类指导,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农村育龄夫妻的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率达到60%以上。要继续开展以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为内容的“三大工程”,积极开展产前筛查、遗传优生咨询、优生监测等服务及相关基础研究,不断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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