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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4)

时间:2014-09-11 12:50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十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1、避孕药具; 2、孕情、环情监测;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人工流产术、中期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上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予以保障。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提供避孕药具的服务。城市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的来源: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其他相关保险统筹基金中开支;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但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市、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经费中开支。

(十四)各级计划生育、医疗卫生、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避孕节育技术市场、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要依法查处非法行医和经营假冒伪劣药具行为,严禁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有选择地终止妊娠行为。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必须注明可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要统一规范常规节育技术和避孕新技术的术种术式,制定严格的技术服务管理规程。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十五)重视并妥善处理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组。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四、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依法落实《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优待政策。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的,全部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丧偶者由所在单位全发;城镇无业居民及个体工商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解决;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从财政转移支付或乡镇集体企业利润提成中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出专项补助经费。 2、独生子女伤残补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至3000元,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4、独生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从集体福利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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