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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14-09-11 12:50     来源:无忧教育网    作者:森林狼   点击:次  

根据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条例》严格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规范人民群众的婚育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程,确保既定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

(二)实施《条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依照《条例》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法制统一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同《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自觉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育龄群众要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正确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三)坚定不移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稳定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胎生育。要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运用思想教育、说服引导和利益推动的办法,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要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要切实抓好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要发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表率和引导作用。要加强人口发展的战略研究。注重人口安全,积极解决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偏高和艾滋病、性病等问题。

(四)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力度。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健全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党、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组织、领导、督促和协调。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关于国土资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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