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毕业论文

汽车保险专业毕业论文(2)

时间:2013-03-13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汽车保险专业毕业论文(2)

1、以实际损失为限。这是损失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条件。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应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根据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所能给予的经济补偿恰到好处的能使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恢复的事故前的状况。从原则上讲,“实际损失”应该是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的市场价值。所以赔款应以当时的市场的实际价格计算。

2、赔偿应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赔偿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因为保险金额是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简要说就是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损失金额少于保险金额赔偿按损失金额赔款,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赔款。

3、赔偿应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基本依据,因此实施损失补偿原则的第三个限度就是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尤其是在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中这一限制尤为重要。

4、损失补偿是保险人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会对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处理事故,并尽快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及时赔付被保险人。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条款及案例分析

中国保监会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年版)第12条明确规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这些都是损失补偿原则所要求的,也是为保护汽车保险作为一种积极的社会经济制度所要求的。

(1)当汽车发生全损时,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按事故发生时的市场实际价格计算。

案例1:王先生在2006年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车,为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先生驾驶爱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汽车全损,交警判定王先生付全责,汽车残值为4万元,发生事故时汽车的实际市场价格为16万元,则王先生可以得到多少赔款?

解析: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及限制条件王先生投保的保险金额高于当时汽车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格,保险公司应根据当时的实际价值理赔王先生。赔款=(实际价值-残值)×(1-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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