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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专业毕业论文

时间:2013-03-13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丫丫 点击:

汽车保险专业毕业论文

论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应用

【摘要】在现今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中,“保险”贯穿于各个领域,它基于法律的基础更加完善和丰富。损失补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在汽车保险理赔中它既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同时也是在理赔应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在汽车保险实务中,曾经存在最大的纠纷之一就是围绕着损失补偿原则展开的。既在机动车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是应当按出险前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还是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从而产生了争议。试图从相关法律条例及损失补偿原则的深刻内涵来解释损失补偿原则在汽车保险理赔中的实际应用。

【关键词】保险 ; 损失补偿原则 ; 汽车 ; 理赔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产生及含义的解释

在保险实践中运用损失补偿原则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的产生。现代意义的保险源于意大利海上保险。当时保险人的职责是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就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损失的赔偿。后来的损失学将保险看做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由于未来不可预测,特定,偶然的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而在损失补偿原则中形成了以下规定:“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不赔偿;损失多,赔偿多;损失少,赔偿少”。因此说来损失补偿原则贯穿了整个保险进程中。

补偿原则是包括机动车辆损失在内的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这个原则,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一方面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充分的赔偿,使其财产尽可能的恢复到发生保险事故之前的状态。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损失额相等的赔偿,是保险人的财产完全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另一方面,被保险人也不可能使其财产比保险事故发生前多,这就是“补偿”的要义所在。具体说,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经济补偿的原则。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和内涵的分析

损失补偿原则运用于财产保险中,在财产保险中,各种财产因其在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市场价值。所以在投保时,主要采用不定值保单的形式,即在投保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不加以约定,而是留待损失发生时再核定。这就往往会出现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以及超额保险。而在不同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是不同的。足额保险的保险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不足额保险的保险赔偿不超过保险金额且按比例赔偿;对于超额保险保险赔偿不超过实际价值。总之,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原则时必须根据以下几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因保险赔款而得到额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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