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应现代企业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想(4)
个人和企业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该把过去社会保障资金由职工工资扣除所形成的一部分资产以养老保险金的形式再返还给这些老职工。这样作不过是对过去几十年低工资条件下为国家作过贡献的老职工的一种必要的经济补偿,是物归原主,不能认为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行为,具有保障性、强度性、互济性、统一性、福利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要加强立法工作,争取早日出台社会保障法及其相关的各项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下社会保障的配套法规建设,使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步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