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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3)

时间:2013-01-09 来源:无忧教育网 编辑:叶子 点击:

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3)

    (2)土地流转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农产品在农村经济中占了越来越大的比重,许多多的农业劳动力不断转移到非农产业。这些农民就业、收入和生活水平与土地的关系逐步淡化,对土地经营变得不大关心,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现象,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农业的有效投入和积累。

    (3)农户人口(劳力)的变动,农户生产能力的涨落要求土地流转。在农村,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参军提干,升学招工等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农户人口(劳力)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由于人口的变化必然引起农户内部人地比例的变化。这就要求建立一种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使土地的分配公平,使土地与劳动力等其他生产要素的组合自动地、经常地趋向合理化。

    (4)经济发展不平衡推动土地所有权流转。有些地区基础好.发展快,生产力发展具有冲破现有社区所有制限制的扩张趋势。他们通过对外招聘(雇工)解决劳动力紧张问题,通过对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同时,也需要扩大地盘—通过购买等形式从别的单位取得土地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5)城市土地市场的形成以及城市发展.乡镇企业的发展推动着农村土地流转。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与改造的发展.建筑规模不断扩大,并逐步向市郊延伸,越来越多地涉及土地占用问题。另外,乡镇企业的发展,也需新建或扩建一些厂房,还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小区的建设也涉及一些土地占用问题。只有建立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推向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避免滥建、滥占,有效地保护耕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效益。

    三、关于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1.有关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思考

    (1)土地产权主体界定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土地流转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谓土地产权界定就是土地作为一种物质资产,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产权主体之间的分配和定位。就农村现行产权主体界定来看,一是法律上不统一,难以操作。二是产权主体模糊。农民承包了土地后,认为自己是产权主体,可以自由利用,致使改变土地使用形态(如农转非等)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不能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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